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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发平台202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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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F中国总部落户湖北黄冈?黄冈回应“正接洽合作事宜”******

  贾跃亭的公司又自称有大动作。FaradayFuture官微宣布与湖北黄冈市签订战略协议,拟将其FF中国总部迁至黄冈。18日上午,黄冈政府网发布消息,为加快新能源产业布局,黄冈市正积极与外资企业法拉第未来接洽合作事宜,双方已于2022年第三季度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但是,双方已经在2022年第三季度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2023年初的黄冈市政府工作报告却没有将其作为重大投资项目予以公布。而且18日上午,第一财经记者向包括发改委、宣传部在内的黄冈市政府有关部门多方求证,得到的答复都是“不知道”。

  “这不符合常理,一般这种重大招商引资落户,地方政府都会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但黄冈这次却表现得十分低调。”民进中央特约研究员、盘古智库学术委员叶青对第一财经分析。

  FaradayFuture官微宣布与湖北黄冈市签订战略协议,并与FF Global签署新股东协议。根据双方签订的框架协议,为进一步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双方应在投资、科技创新、产业转型、区位、政策等方面贡献各自的优势。预计黄冈市政府将积极协助FF在黄冈市进行产业布局,调配相关资源,同时为FF在黄冈市的创业项目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和政策方面的支持。Faraday Future拟将其FF中国总部迁至黄冈市,同时保留其位于加州洛杉矶的全球总部。FF中国总部预计将由黄冈市政府引导基金、相关产业基金和FF共同出资建设。该框架协议已于2022年第三季度签署。

  事实上,近年来湖北汽车走廊大有东延之势,在武汉东湖高新区去年高调宣布入局智能网联汽车产业之前,黄冈市早在2018年就引进了威马电动车。

  目前,一座由威马汽车投资约202亿元建造的新能源智能汽车生产基地正在黄冈建设中,一期建设已于2020年建成投产,2025年完成整体项目投产,建成后可年产30万台新能源汽车。

  去年4月,格罗夫氢能汽车产业园也落户黄冈,拟建设氢能汽车整车、氢能电池、制氢基地等,计划3年内达到年产整车2万辆、6年内达到8万辆规模,使黄冈成为国内氢能产业强市。

  叶青认为,黄冈切入新能源汽车产业,不仅延伸了湖北汽车产业走廊,也改善了湖北汽车产业的形态。

  但对于FaradayFuture主动宣布拟将中国总部迁至黄冈的事,叶青认为还是要抱“谨慎乐观”的态度。

  美国当地时间1月10日,FF又收到来自纳斯达克股票市场的退市预警,这已是FF借壳登陆纳斯达克一年半以来,二度收到退市预警。此次黄冈市政府是否会雪中送炭,化解FF的财务危机?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中国网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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